吳某是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貨倉部搬運工,他接受單位領導臨時委托,管理貨倉部。2013年5月14日16時許,在公司倉庫內,生產部員工李某工作散漫,吳某認為李某影響他正常工作,與之發(fā)生口角,還動手推了李某一下。李某離開10余分鐘后折回繼續(xù)與吳某發(fā)生口角,其間吳某的哥哥也參與爭執(zhí),并先動手推了李某一下。在后來爭執(zhí)過程中,李某就用刀刺傷了吳某。事后,吳某認為他是因工作和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社保部門經過調查了解到,該案件的確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判斷的焦點在于其所受到的傷害是否由履行工作職責引起。社保部門認為,吳某作為貨倉部搬運工及臨時管理人員,在與員工發(fā)生矛盾時沒有按照常規(guī)程序向上級反映,而是直接參與打架,并有先動手打人的情節(jié),可確認吳某有積極參加打斗的事實。吳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并不是“收貨工作”或“管理人員”這一職責引起的,而是雙方打斗造成的,故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