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王某因家中有事,請公司好友季某頂替其上班,季某在上班卸貨時被貨物砸傷,季某的情況屬于工傷嗎?
律師答: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需要考慮“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這里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應當工作的時間和場所;工作原因則是指職工因履行自己應盡的工作工作職責而受到傷害。
本案中,季某雖然與公司也存在勞動關系,也是在公司干活時受傷,但是,當天是季某休息時間,公司并沒有安排季某上班,季某去公司是違規(guī)頂替王某上班,季某當天所在的工作崗位是王某的工作崗位,所從事的工作是王某應完成的工作,季某并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崗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而受傷,因此,季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季某雖然不能獲得工傷賠償,但是季某可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