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晚7點,提早完工的張某、王某,從甲公司提前下班,騎車去超市購物。兩人行至超市附近時與一輛小客車相撞,致張、王二人雙雙受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張某、王某應負次要責任。后二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當?shù)厝松缇忠罁?jù)甲公司確認的申請書認定二人為工傷。2013年4月,甲公司因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對張、王二人的工傷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業(yè)經甲公司出具的工傷申請表確認,張、王二人擅自提前下班,僅僅是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而去超市購物是正常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亦在合理范圍內,當理解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故被告認定張某、王某為工傷并無不當,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