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2006年2月15日9時35分,某市某自動化工程公司開發(fā)部工程師張某和王某受領導指派準備到公司承攬的項目工地指導施工,張某和王某攜帶資料乘坐單位派出的公車(萬通牌商務車)辦事途中,經(jīng)過郊區(qū)一叉路口時,與一輛個體面包車從側(cè)向相撞,造成張某和王某重傷,萬通牌商務車司機受輕微傷。經(jīng)交通部門判定,萬通牌商務車司機屬違章駕駛車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個體面包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請問:本案中,工程師張某和王某因司機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嗎?
王選選
王選選:
職工乘坐單位公車去辦事途中因司機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受傷的情況比較特殊,也比較典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傷職工并未駕駛機動車輛而僅僅是乘坐單位公車去辦事途中,典型性在于事故的原因是司機違章造成交通事故。以下分析將有助于問題的解決。
1、 首先要認真研究本案的事故經(jīng)過,并搞清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對認定工傷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案中,2006年2月15日9時35分,工程師張某和王某受領導指派準備到公司承攬的項目工地指導施工,其攜帶資料乘坐單位派出的公車(萬通牌商務車)去辦事途中,離開了本單位,符合“因工外出期間” 內(nèi)。
2、 工程師張某和王某受領導指派準備到公司承攬的項目工地指導施工,顯然是“由于工作原因”,張某和王某才乘車前往項目工地。
3、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對照條例規(guī)定并結(jié)合以上分析,張某和王某受領導指派準備到公司承攬的項目工地指導施工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情形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