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工人張仁兵睡在工廠門口的推土車上,被貨車軋傷,他是否算工傷?今天,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知,法院一審認定張仁兵受傷屬于工傷。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仁兵在明山水泥廠從事水泥包裝工作。2006年8月4日,張仁兵上晚班,時間為晚19時至早7時。8月5日零時許,張仁兵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明山水泥廠,因同組工友還在吃夜餐,張仁兵便從明山水泥廠內(nèi)推出一輛推土車放在明山水泥廠大門口右側(cè),在車上休息等待工友回來一起工作。零時20分許,張仁兵被倒車進入明山水泥廠的貨車軋傷,經(jīng)診斷為右脛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交警部門認定張仁兵不負事故責任。2006年9月,張仁兵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1月,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仁兵不服,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明山水泥廠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這一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認為,張仁兵的情形應屬工傷,廈門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
連線法官
此案主審法官林瓊弘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事發(fā)當晚,張仁兵的工作是從事水泥包裝,零時許,工人們停下工作吃夜餐,張仁兵在吃完夜餐后,等待工友開工的時候發(fā)生了事故,應該認定事故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內(nèi)。
對于工作場所的爭議問題,林瓊弘說,從本案查明的情形看,雖然傷害的地點是在工廠的大門口,但不能簡單地以工廠的大門作為確認某一場所是否屬于工作場所,而應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事發(fā)當時的情形予以考慮。
對于本案事故發(fā)生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林瓊弘認為,本案是因為交通事故所引發(fā)的,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張仁兵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那么張仁兵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呢?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張仁兵是在等待工友一同工作的時間內(nèi)受傷,與其從事的工作有關聯(lián)的觀點是成立的,也符合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