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規(guī)定
發(fā) 文 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15號
發(fā)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0-04-09
實施日期:2010-06-01
第十一條 專業(yè)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第十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不得錄用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駕駛人;
(二)對在發(fā)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人被錄用后,1年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安排駕駛車輛;
(四)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五)對錄用的持有非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進行本省道路交通狀況、通行條件、通行規(guī)定等知識的培訓、考核;
(六)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和車輛管理檔案,掌握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有違法行為的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培訓;
(七)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對按照規(guī)定應當安裝的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落實防范措施,對應當安裝而未安裝行駛記錄儀及行駛記錄儀失效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八)建立機動車駕駛人長途營運、超時營運強制休息和出勤駕駛人異地駐車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lián)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錄相互提供業(yè)務數(shù)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擁堵等突發(fā)事件的救援預案以及特殊氣象條件下公路應急預案,提高快速處置能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及公路收費站、服務區(qū)、跨線橋、顯示屏等,及時發(fā)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狀況、氣象預報等信息。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對單位的車輛、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發(fā)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予以記錄,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條 公民發(fā)現(xiàn)突發(fā)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橋垮塌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緊急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建議。
專業(yè)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本行政區(qū)域內1年發(fā)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農業(y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