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將第九條修改為:車輛和行人通過有信號設施和值勤人員看守的鐵路道口,遇到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報警、信號顯示紅燈或值勤人員示意列車即將通過時,禁止搶行。車輛必須在停止線外依次排列等候;沒有停止線的,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外依次排列等候。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鐵路道口20米范圍內(nèi)擺攤設點。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在鐵路彎道內(nèi)側及道口20米范圍內(nèi)修建妨礙行車了望的建筑物和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
4、刪去第二十條第(一)、(七)、(九)、(十五)項。
5、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鐵路公安機關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鐵路企業(yè)制止,責令限期拆除;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