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xiàn)決定予以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的決定
(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正確及時處理水上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èi)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br />
二、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發(fā)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br />
三、第五條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對損害賠償進行調(diào)解以及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等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職責。”
四、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造成的損害情況后,可以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損害賠償進行調(diào)解。”
五、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水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姆秶蜆藴室勒辗伞⒎ㄒ?guī)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br />
六、刪去第二十九條。
七、刪去第三十條。
八、刪去第三十一條。
九、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用,凡辦理保險手續(xù)的,由保險公司先行負責墊付,并依法追償;未辦理保險手續(xù)的,由其單位或者家屬負責墊付,并依法追償。所墊付的費用由事故發(fā)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協(xié)助向水上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償?!?br />
十一、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去第(三)項、第(四)項。
十二、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過往事故現(xiàn)場的船舶發(fā)現(xiàn)有人遇險、遇難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救助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留有關船舶證書、證件二至四個月?!?br />
十三、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當事人或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扣留船舶有關證書、證件十二個月以上直至吊銷有關證書、證件:
“(一)破壞現(xiàn)場,或者銷毀、轉(zhuǎn)移證據(jù)的。
“(二)事故船舶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盡力救助遇險、遇難人員,致使人員傷亡擴大的。
“(三)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向海事管理機構謊報事故情況或者隱匿不報的。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扣留事故船舶、船員、船舶牌證和當事人有關證件,或者扣留、毀壞船舶設備和貨物的。”
十四、刪去第四十四條。
十五、將條例中的“港航監(jiān)督機構”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