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鍋爐是指
1、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2、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3、小型蒸汽鍋爐(水容人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4、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二、使用要求
1、小型鍋爐和正常熱水鍋爐至少應當裝設一只壓力表。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有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制鍋爐至少還應當裝設一只水位表。
2、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鍋爐承壓鍋爐不得采用彈簧式安全閥,應當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裝置:
(1) 水封管的直徑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容量和壓力確定,且內徑不得小于25毫米;
(2) 水封裝置安裝時,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過4米且只允許負偏差;
(3) 水封管上不得裝設任何閥門,同時應當有主凍措施。
3、小型汽水兩用鍋爐每年應當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4、小型蒸汽鍋爐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5、小型蒸汽鍋爐使用期限應當不超過8年,超過8年的予以報廢。
6、小型鋁制承壓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
7、常壓熱水鍋爐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和人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的結構和安裝系統(tǒng)管路、閥門。常壓熱水鍋爐嚴禁改作承壓鍋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