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在國內(nèi)外已經(jīng)引起極大的關注,不同領域的專家都從自己的專業(yè)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很多研究,積累了豐富的文獻。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態(tài)學、科技倫理、環(huán)境科學等方面,主要通過技術層面來分析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問題。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一致認為,生物安全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它對于人類社會的深遠影響已經(jīng)超過人們的預期,原來那種希望僅僅依*科學技術的完善來解決人們對生物安全的疑慮和不安的想法已經(jīng)顯得過于簡單 。
近年來,中國出現(xiàn)了一系列涉及到轉基因生物及其產(chǎn)品的案件和糾紛,如雀巢轉基因食品標識糾紛 ,美國轉基因大豆進口許可證風波 等,還有如今沸沸揚揚的轉基因稻米市場化爭議 ,國內(nèi)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意識到生物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在生物安全立法、管理體制等方面作了很多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工作,但是與國外的研究現(xiàn)狀相比,我國對生物安全的法學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的狀況比較嚴重。因此在生物安全法律規(guī)制的框架構建上缺乏足夠的法學理論支撐。就現(xiàn)有的極少量相關研究成果而言,大都出自生物技術專家之手,而非出自法律專家 。從采取的研究方式來看,長期以來僅僅引進和介紹國外相關研究成果,研究范圍狹窄,層次相對單薄,沒有建立起獨立和成熟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研究框架和法學理論。
作為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邏輯起點,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界定是一個核心問題和工作基礎。筆者有感于國內(nèi)學者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概念理解的不一致,結合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的科技背景和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的演變,試圖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作一梳理和探究。
二、“轉基因”詞源和“生物安全”的由來
“轉基因生物”一詞的最初來源是英語“Transgenic Organisms”,因為在上世紀70年代,重組脫氧核糖核酸技術(rDNA)剛開始應用于動植物育種的時候,常規(guī)的做法是將外源目的基因轉入生物體內(nèi),使其得到表達,因而在早期的英語文獻中,這種移植了外源基因的生物被形象地稱為“transgenic Organisms”,即“轉基因生物”。但隨著分子生物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科學家們能夠在不導入外源基因的情況下,通過對生物體本身遺傳物質的加工、敲除、屏蔽等方法也能改變生物體的遺傳特性,獲得人們希望得到的性狀。 在此類情形下,沒有轉入外源基因,嚴格說就不能再稱為轉基因,稱為“基因修飾”更加合適和全面,因此現(xiàn)在開始用“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簡稱GMO)”,即“基因修飾生物”,來代替早期的“Transgenic Organisms”。因此,現(xiàn)在我們所指的“轉基因生物”,其概念已經(jīng)為“基因修飾生物”所涵蓋。但因為“轉基因”一詞已經(jīng)普遍為人們接受,而且外源基因導入仍然是目前分子生物技術在作物育種領域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轉基因生物”一詞就沿用至今?;诖耍疚睦^續(xù)沿用“轉基因”一詞,不過是在“基因修飾生物”的意義上加以使用。
早在1956年,Crick和Watson對生物遺傳物質的結構的揭示極大地促進了現(xiàn)代生物技術的發(fā)展。到1968年,美國科學家Paul Berg成功地將兩段沒有遺傳相關性的DNA片段連接,引起生物學界的轟動,該科學家也因此獲得了諾貝爾獎。隨后,他試圖開展將這段重組脫氧核糖核酸(rDNA)導入真核生物細胞核的實驗,由于實驗采用的DNA來源于一種非常危險的病毒,一旦DNA片段在真核細胞內(nèi)恢復了生物活性,后果不堪設想,此時,有同行意識到該實驗的危險性,向他發(fā)出了警告,Paul Berg在仔細斟酌后暫時放棄了這項可能再度讓他問鼎諾貝爾獎的實驗。而在1972年,生物學家Boyer從大腸桿菌中提取了一種限制性內(nèi)切酶,命名為EcoRi酶,這種酶能夠在特定編碼區(qū)域將DNA鏈切斷,這使得不同遺傳物質之間的重組變得愈加可行。在這種情況下,科學家們再次考慮到生物實驗的安全性問題,并且于1975年召開了著名的Asilomar會議,專門討論生物安全問題。
在Asilomar會議召開后不久,美國國立衛(wèi)生研究院(NIH)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專門針對生物安全的規(guī)范性文件,即《NIH實驗室操作規(guī)則》 。在《NIH實驗室操作規(guī)則》中,第一次提到生物安全(biosafety)的概念,可以說,以后生物安全概念的變動和發(fā)展,都是基于這一概念。但是要注意的是,此處的生物安全是指“為了使病原微生物在實驗室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A series of procedures in the laboratory to ensure that pathogenic microbes are safely contained) ??梢姡蜕锇踩珕栴}的起源來說,有兩個基本要素:其一,生物安全與生物技術緊密相連,如果沒有現(xiàn)代分子生物技術的發(fā)展,沒有對遺傳物質在物種間進行轉移的科技能力,就不會有生物安全問題的出現(xiàn);其二,生物安全是基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chǎn)品而導致的確定或不確定的潛在風險。綜合上文對轉基因生物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到,《NIH實驗室操作規(guī)則》對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主要針對的是轉基因生物,所調控的是一種狹義的生物安全,即將病源性微生物控制在實驗室內(nèi)的安全使用。
在我國法學界,什么是生物安全?不同的學者有各自不同的解釋。如有的學者認為,“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fā)展以及人類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人類的生物技術活動和其他開發(fā)利用活動侵害和損害的狀態(tài)” ;有的學者認為,“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種群的生存發(fā)展處于不受人類不當活動干擾、侵害、損害、威脅的正常狀態(tài)……所謂人類不當活動是指違背自然生態(tài)規(guī)律的人類活動,包括開發(fā)、利用生物資源的生產(chǎn)活動、交易活動和技術活動” ,等等。這些概念的界定是否準確?是否具備了法律上的特征?
正如很多其它科技發(fā)展帶來的法律問題一樣,對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不能脫離生物安全問題的科技背景,否則就不能準確找到法律層面的切入點。正如前文所述,生物安全的最初概念可以等同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但是隨著生物安全被人們重視的程度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問題被歸入到生物安全的范疇中去。比如外來生物入侵,這是一個傳統(tǒng)的生態(tài)危害問題,而且已經(jīng)為人們認識到了,但是在轉基因生物的生態(tài)危險性尚未顯現(xiàn)以前,沒有人把生物入侵看成是生物安全問題。即便現(xiàn)在看來,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還是生物安全的主要方面,當前在調整生物安全過程中體現(xiàn)的一系列原則,如“審慎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實質等同性原則(substantial equivalence)”,“事先知情同意(Advance Informed Agreement)”等都是在調整和規(guī)范轉基因生物安全的過程中被強調和研究的。
而值得進一步考慮的是,從上文所引的國內(nèi)兩種代表性觀點看,似乎“生物安全”一詞中的“生物”是作為被保護的對象來說的,使其保持在一個不被“干擾、侵害、損害、威脅”的狀態(tài)。但事實并非如此。從生物安全概念的起源來看,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這里的“生物”指的不是“需要保護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內(nèi)的生物”,而恰恰是“能夠引起不安全狀態(tài)的病原生物”;所謂的“安全”則是指對采取措施使得這類危險的生物被控制在“安全”狀態(tài)而言的。如果不明確這一點,就會對生物安全作擴大的解釋。與生物技術無關的人類活動,比如濫捕野生動物、過度砍伐等行為,即使是產(chǎn)生了對生物界的危害,也不應被納入生物安全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