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體系運行記錄的規(guī)范管理和有效的控制,保證記錄滿足可追溯性要求,為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證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理體系范圍內記錄的控制管理。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體系運行記錄控制的歸口管理;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運行記錄的控制管理。
4.工作程序
4.1 記錄的控制范圍與分類
4.1.1 記錄包括:管理體系文件規(guī)定提供的記錄及其他記錄(包括電子存儲介質),也包括來自相關方的記錄。
4.1.2 記錄的分類包括:各種管理記錄、操作記錄、監(jiān)視測量記錄及電子記錄等。
4.2 記錄的填寫
4.2.1 按記錄設置內容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某些項目不需要填寫時,必須用“/”明示。
4.2.2 填寫記錄時,一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填寫時字跡要清晰、整齊、能準確識別,填寫人員簽名時必須簽全名。
4.2.3 記錄的內容應完整、齊全,提供的數據、資料應準確、語言要簡練。
4.2.4 各種管理記錄、操作記錄、監(jiān)視和測量記錄等要及時填寫,不得后補、偽造。
4.2.5 記錄填寫完,原則上不允許任何部門或個人涂改,以確保其原始性、可追溯性,并為制定糾正措施提供依據。如系筆誤或經證實原有記錄不準確,可在原始記錄上采用“劃改”形式進行更改,但應保留原有記錄的可識別性。凡涂、貼、刮方式改動的記錄一律作廢。
4.3 記錄的管理
4.3.1 記錄的編號
根據《體系文件編寫導則》規(guī)定進行編號。
4.3.2 記錄的編制、修改
填寫“記錄表格編制/修改申請表”,附空白記錄表格,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4.3.3 記錄的使用
各部門應建立本部門“文件/記錄清單”,并保存空白表格,當需要使用新版本記錄時應規(guī)定使用時間。
4.4 記錄的貯存、保管、處置
4.4.1 使用記錄原則上由使用部門自行保管,并分類明確,貯存在適宜環(huán)境中,防止變質、
損壞、丟失。
4.4.2 當人員發(fā)生變更時,做好交接工作。
4.4.3 各部門應收集整理有關記錄,建立記錄臺帳,要求保存期限在3年以上的,應按年
度移交辦公室保存;辦公室對移交的記錄,在移交清單上簽收,分類存放,建立管理臺帳。
4.4.4 各類記錄根據法規(guī)、合同、產品特點和工作需要確定保存期限,一般3-15年。具體保存期限由記錄形成部門規(guī)定并明示在文件清單上。
4.4.5 對超過保存期限且無查考價值的記錄可銷毀。對需處理的記錄,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記錄銷毀清單,經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處理。銷毀時,必須二人在場,并在清單上簽名,清單應保存3年。
4.5 記錄的借閱
4.5.1 借閱記錄必須經記錄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借閱。若與借閱的記錄內容無直接關系的人員,無權借閱。借閱人員須填寫借閱記錄。
4.5.2 借閱人員應愛護記錄,不準在記錄上私自涂改或撕毀,保持記錄的完整和清潔,由各部門記錄管理人負責對借閱歸還的記錄進行檢查,檢查是否有拆頁、更改等情況發(fā)生,出現以上問題時,要追究借閱者的責任。
4.5.3 外部人員借閱記錄時,需經記錄保存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xù)。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文件控制程序》
5.2 《體系文件編寫導則》
5.3 文件/記錄清單
5.4 文件/記錄銷毀清單
5.5 文件/記錄借閱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