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執(zhí)法機構的監(jiān)察和監(jiān)視數(shù)據(jù)是需要企業(yè)在風險評價中經常予考慮的。如壓力容器檢測,其檢測結論如果是安全等級為一級或二級,說明該壓力容器安全等級是非常高度,風險很低。三級說明在其正常作業(yè)條件下風險是可以接受的,如給出安全等級為四級,則說明其風險已經很高,需要監(jiān)督使用。給出安全等級五級的結論,則基本到了報廢的條件,難以繼續(xù)使用。往往很多單位在針對壓力容器進行風險評價時,對這些不予考慮,根據(jù)自己的感覺將其評為不可接受風險,盡管特種設備檢測部門已經給出了安全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結論。
另外,其評價的基本程序應該是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進行評價單元的劃分→進行了定性和定量的評價→確定控制措施(包括安全對策和應急措施)→得出評價結論。
為什么需要劃分評價單元呢?很多人并不理解(目前很多已經認證結束的企業(yè)也沒有正式開展該項工作)。因為事故的發(fā)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合理的劃分評價單元,可以更加有效的評價其風險。如評價火災風險宜以個消防單元為評價對象(火災的發(fā)生通常是由電氣、?;?、人為因素、可燃固體、消防控制措施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的)。評價觸電風險宜適當考慮以被保護對象所在地區(qū)域(工作區(qū)域)的配電系統(tǒng)、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措施、負載等,將其適當?shù)墓ぷ鲄^(qū)域作為評價單元。劃分合理的評價單元是十分必要,否則,我們就有可能導致錯誤的風險評價結果。如我們在具體的審核過程中,很多審核員見到汽油、丙酮等就開具工作現(xiàn)場不防爆的不符合項,而不考慮其用量的大小和所在工作單元空間區(qū)域的大小其他綜合因素,則有可能造成新的事故隱患(標準要求可燃液體全部揮發(fā)后其爆炸性氣體濃度如果大于其爆炸下限的1/4,才需要采取防爆措施,其他情況下,采取防火措施或局部防爆措施)。另外,見到電氣設備就要求認證單位對用電設備進行接地,殊不知用電設備采取接地或者接零保護關鍵還要考慮用電單位的電網(wǎng)是IT系統(tǒng)或TN系統(tǒng),如是TN系統(tǒng),采取接地保護,是錯誤的,如設備漏電,必然造成觸電事故。
還需要指出的是,風險評價并不是發(fā)現(xiàn)一個危險源就進行一次風險評價,很多認證單位并沒有按照上面的程序和步驟開展風險評價工作。如果認證單位對所有的危險源均進行一一評價的話(其實當前認證單位基本都是這樣做的),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過程我們更應該理解為危險源辨識過程,而不是風險評價過程。
2.2 評價方法的選擇問題
評價方法很多,有定性的,有定量的。這方面大家了解的很多,但存在的誤區(qū)也很多。選擇什么樣的評價方法法首先應該要考慮評價的對象、評價單元和是如何劃分的,另外還要考慮評價人員的能力。如果這三點不同,也不宜選取相同的評價方法。
在方面,存在的主要誤區(q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qū)。
首先,認為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并不清楚其實他們并不是一個過程,是需要分階段進行了(有時是不可分的)。
其次,目前很多企業(yè)在風險評價中并沒有充分考慮評價人員的能力。錯誤的理解了“全員、全過程”要求。很多企業(yè)根本不分對象和人員的能力,都要求其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等活動。結果得出了很多比較離譜的結果,與現(xiàn)實大相徑庭。GB/T28001-2011標準4.3.1條款提出了“人的行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的要求,標準4.4.3也提出了“工作人員:—適當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策劃和控制措施的確定”的要求。危險源辨識過程和風險評價過程參與的人員未必相同,也不必相同?!叭珕T、全過程”是要求分對象、分層次、分階段、分過程的,不要錯誤的理解成全員都要做想相同的事情。該項工作是一個專業(yè)性非常強的工作,有時一兩個人也可以完成。如果參與評價的人員沒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能力,即使再多的人,又有什么用呢,而且有可能導致相反的目的。目前認證企業(yè)在其體系文件中很少有這方面的人員能力規(guī)定。個別對象的評價,如果要求很高,聘請外部人員或請專業(yè)的公司又何妨呢?
第三,錯誤的選擇評價方法。任何評價方法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例如危險指數(shù)法一般適用于化工類工藝過程(系統(tǒng))的安全評價,故障類型和影響因素分析適用于機械電氣系統(tǒng)的風險分析,而故障樹分析法則適用于分析基本的事故致因因素。道化學火災爆炸指數(shù)法針對的是潛在的火災爆炸事故,使用該方法時,如果工藝單元的易燃、可燃或化學活性物質的量少于2270公斤或2.2.7m3(最少也不能少于454公斤或0.454m3),其評價結果也是沒有意義的。
第四,應該重點指出的是,LEC評價方法在認證界被廣泛的采納,在此需要對其的應用對象和限制條件進行說明,該方法是評價人們在某種具有潛在的危險的作業(yè)環(huán)境中進行作業(yè)的危險程度。他是一種典型的定性評價方法(很多人都將其錯誤的認為其是一種定量的評價方法),該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該方法只能作為一種作業(yè)活動的局部的補充性的評價,不能普遍適用。換句話講,該評價方法一般不單獨使用。而且該方法好像并不適用于導致職業(yè)健康的損害(塵、毒、噪音、輻射等造成的健康損害)的風險。標準要求我們對導致人身傷害和健康損害的危險源造成的風險進行評價,我們如果不對造成健康損害的風險進行評價(如果企業(yè)存在塵、毒等有害因素的話),而宣稱符合GB/T28001標準,合適嗎?目前該方法在咨詢界和認證界普遍采用,很不清楚是為什么?
還有我國的某位著名專家研究出的MES評價法,很多使用的單位在具體風險評價過程中更是不得要領。通過使用發(fā)現(xiàn),感覺其原理與LEC評價方法類似,相信其應用的局限性也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特別是其評價內容中關于財產損失的評價,已不符合2011版標準的精神要求。不清楚該方法在GB/T28001-2011標準全面施行后,是否還可以繼續(xù)應用。
綜合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針對辦公設施和場所的評價和具體的作業(yè)活動和現(xiàn)場的評價方法不必相同,也不宜相同,因為其評價的對象和使用的評價標準必不相同。又如LEC評價方法可以適用于焊接作業(yè)活動,但其則不能用于鍋爐運行的風險、配電站的風險、危化品庫等場所的風險評價活動。所以,我們在具體的審核過程中,應該謹慎的引導企業(yè),使用合適的評價方法,否則,體系建設就難以達到其應有的目的,甚至會走上歧途。
2.3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程序應考慮的內容
學習GB/T28001-2011標準,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標準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和評價過程提出了諸如“常規(guī)和非常規(guī)活動”、“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人的行為、能力和其他人為因素”、“在工作場所附近,由組織控制下的工作相關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等10項要求;3控制措施的確定;3.1標準程序的要求;GB/T28001-2011標準在控制措施的規(guī)定;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標識、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工程控制:限制危害、隔離人員或危害;改使用危害性較低的物質降低風險;消除風險;停止使用該危害性物質,或以無害物代替;3.2控制措施確定的主要基本原則、要求和內容;1)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制定控制措施時項要求。仔細閱讀,比較通俗易懂,在此不再詳述。但是,本人發(fā)現(xiàn)目前認證企業(yè)還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在此,僅對風險評價的周期進行一下探討。經過認證的企業(yè),一般講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周期確定為一年,本人認為是不合適的。在具體的安全管理,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應該是時刻、經常發(fā)生和開展的(從體系的角度看,有些活動可以歸結到被動性的績效測量),具體如暴雨前、暴雨后、霜、雪、冰雹、大風等災害天氣時。夏天要有針對性的開展防暑降溫的隱患排查,冬季則要對設備、車輛展開防凍、防滑等的檢查。北方的企業(yè)還要針對冬天大雪對建筑物的危害辨識和排查等。具體類型又可分為專項的(如針對消防風險方面的專項檢查等)、全面的(如全面的隱患排查)。之所以這樣,就是因為危險源種類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其性質較為活躍,需要我們時刻提防。如果我們建立體系后,很多企業(yè)將其辨識和評價周期硬性的規(guī)定為“一年至少一次”,是否合適?
3 控制措施的確定
3.1標準程序的要求
GB/T28001-2011標準在控制措施的規(guī)定方面已經與我國現(xiàn)行的安全管理要求相一致(至少修訂前的標準字面上沒有相關的具體要求),要求比較具體和可操作性。在此,我結合自己的理解,以一副圖表來表示:
個體防護
個體防護
標識、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工程控制:限制危害、隔離人員或危害
改使用危害性較低的物質 降低風險
消除風險
停止使用該危害性物質,或以無害物代替
3.2控制措施確定的主要基本原則、要求和內容
1)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制定控制措施時,一般應該遵守如下原則:
a) 安全技術措施的等級順序
要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當安全技術措施與經濟效益發(fā)生矛盾時,應優(yōu)先考慮安全技術措施上的要求,并按:直接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安全技術措施→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最后,若間接、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或危害發(fā)生,則采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培訓和個體防護的措施來預防減弱系統(tǒng)的危險、危害程度。
b) 等級順序應遵循的具體原則是:消除→預防→減弱→隔離→連鎖→警告。
c) 控制措施的制定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d) 對策措施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guī)、標準及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制定控制措施時的基本要求
a) 在考利和提出和落實風險的具體控制措施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b) 能消除或減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c) 處置危險和有害物(或因素,)并使之降低到國家規(guī)定的限值內。
d)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和危害。
e) 能有效的預防重大事故和職業(yè)病危害的發(fā)生。
f)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和互救的條件(4.4.7).
3)控制措施的主要內容。
根據(jù)目前企業(yè)的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的特性,風險特點,控制措施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廠址及廠區(qū)平面布置的對策措施;防火、防爆對策措施;電氣安全對策措施;機械傷害對策措施;有毒、有害因素(粉塵、毒物、窒息、噪聲、振動等有害因素)控制對策措施;其他安全技術對策措施(包括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安全色、安全標志、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對策措施等。
結束語: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便是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與靈魂。如果該條款得不到正確的理解和事實,體系其他的條款的實施都可能會出現(xiàn)問題和偏差。本人衷心的希望大家在具體的審核實際中予以重視,引導企業(yè)科學合理的開展該項工作。
另外,本文僅是根據(jù)自己的工作經驗和審核經歷對體系的標準4.3.1條款中相關概念和要求的一點淺薄的理解和認識。由于知識水平和能力的限制,可能會有很多錯誤或不恰當?shù)牡胤剑瑑H為一家之言,望大家批評指正。
焦春華?? 201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