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合理確定事故船舶“手續(xù)未清”及“應承擔的費用”的范疇
??? 根據《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發(fā)生事故后負有向海事部門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的義務。事故調查中的手續(xù)應該理解為與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手續(xù),除必須的報告、調查外,還應該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強制打撈、清障、清污)等,但不應該包括民事糾紛的解決。根據上述分析,船舶在事故發(fā)生后至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完畢前,以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結束前,或船方提供適當擔保之前,原則上均可以認為其“手續(xù)未清”。同理,我們認為事故船舶“應承擔的費用”也應是與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費用,除港口使用費、船舶噸稅等相關費用外,還應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打撈、清障、清污)等行政管理行為所產生的費用,但事故雙方的民事賠償應不屬于此范疇。
??? 鑒于事故的多樣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從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合理確定“手續(xù)未清”及“應承擔的費用”的范疇,進而采取相應的措施:
??? 1.對通航安全、環(huán)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的事故,應當按照事故手續(xù)未清禁止船舶離港,并要求其提供適當?shù)膿!?/p>
??? 2.對于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糾紛,若雙方當事人均書面申請調解,則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提供經濟擔保文件。其它情況下,應在合理的調查期限內督促雙方通過和解、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賠償糾紛(尤其建議引導雙方走訴訟途徑)。若超過合理調查期限仍未解決賠償糾紛,或仍未向法院起訴的,應按規(guī)定準予船舶開航,并告知當事雙方,避免對事故船舶造成不必要的滯留,擴大損失。
??? 3.對于不提供經濟擔??赡軐Ρ締挝还ぷ髦刃蛟斐捎绊懸约安焕谏鐣€(wěn)定,特別是當事雙方地位懸殊、經濟實力差距大,一方事后可能無力通過訴訟途徑獲得救濟,或者短時間內難以獲得救濟的情況,比如致人死亡事故的賠償糾紛,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幫助弱勢一方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近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與海事法院建立了良好的協(xié)作關系,只要海事管理機構提供事故人員傷亡情況,海事法院一般不會要求對扣押船舶的申請?zhí)峁?。二是海事管理機構可對事故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以安檢滯留方式避免調查期限的約束,為解決糾紛贏取更多時間,施加壓力讓船方權衡利弊提出解決辦法。
??? (四)建立認定水上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有效辦法
??? 1.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事故經濟損失定損制度,在調查處理中要求船東委托有資質的公估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經濟損失進行認定,并在船舶離港前提交公估報告,作為定損依據。
??? 2.將部分社會信譽度較高、業(yè)務較權威的公估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納入本單位的海事調查專家?guī)欤斒鹿孰p方對經濟損失分歧較大時,指定上述機構進行評估認證。
??? (五)謹慎留置有關船員的證書
??? 1.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保存手續(xù)。在正常情況下,事故調查中對船員證書行使檢查權后應當場歸還,如確屬調查工作需要,可依法定程序對相關證書進行保存,及時辦理證據保存手續(xù)或開具《接受調查通知書》(證據保存時限為7天)。
??? 2.合理把握保存證書的時間。檢查證書主要以核查船員證書真實性和船舶配員為目的,因此對與調查取證關系不大的船員證書,在核查完畢保留復印件后應及時歸還;對事故調查起關鍵作用的船員證書,可適當延長其保存期限,但要抓緊調查,取證完畢盡早歸還;對事故責任船員的證書,可暫扣作進一步調查取證;對暫時無法確定責任的船員的證書,可在船員所屬船公司提供承諾配合調查處理的保證書后歸還。
??? 3.對調查階段保存證書的效果與行政處罰扣留證書的效果,可作進一步協(xié)調。即因事故責任對船員實施扣留證書的行政處罰時,扣證時限自海事管理機構實際保管該船員證書之日起算;行政處罰做出之前責任人自行保管證書的,扣證時限自責任人向海事管理機構上交證書之日起算。
??? (六)盡快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移送制度
??? 1.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部門。事故調查人員應在結案時就是否移送案件提交本單位領導決定。對于不移送的案件,應以單位集體討論的形式做出決定并形成紀要。
??? 2.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應當通報當?shù)貦z察機關。
??? 3.目前,對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事故,政府安監(jiān)、監(jiān)察以及檢察院可能介入調查,建議將此類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送。
??? 4.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綜合判斷和考慮事故調查的結果可能引發(fā)的法律責任,并在編寫事故報告時充分考慮。
??? 三、改進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相關建議
??? (一)細化調查處理工作流程,統(tǒng)一工作做法。由于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具有涉及面廣、程序繁雜和缺乏標準等特點,導致海事調查工作中難以做到準確、統(tǒng)一、規(guī)范。本文上述解決問題的措施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權威性。因此,建議海事主管機構能夠從規(guī)范工作的角度出發(fā),梳理工作環(huán)節(jié),統(tǒng)一工作做法,查找可能存在的不合規(guī)現(xiàn)象,出臺規(guī)范性或程序文件指導、幫助海事調查人員準確掌握海事調查處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和“什么不能做”。通過規(guī)范和完善海事調查處理工作,進一步降低海事管理機構及海事調查人員的執(zhí)法風險。
??? (二)設立海事調查機構,改善海事調查手段。要重視和充分發(fā)揮海事調查在安全監(jiān)管中的作用,加大資源投入,改菩調查手段。有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可嘗試設立獨立的海事調查部門,加強業(yè)務管理。
??? (三)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建議海事管理機構就水上交通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問題與檢察、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門開展專題探討,形成一致意見或紀要,進一步細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相關規(guī)定,便于操作。
??? (四)開展聯(lián)合調查,加強與安監(jiān)、監(jiān)察等部門協(xié)作。目前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海安法》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條例》開展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屬于單家調查。由于調查性質不同,不免對事故調查后續(xù)的案件移送等問題存在疑惑,因此,建議開展聯(lián)合調查,結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成立由海事管理機構牽頭,聯(lián)合安監(jiān)、公安、監(jiān)察部門,邀請檢察院組成事故調查組,在技術調查方面由海事管理機構主導,各參與部門針對事故的原因、責任等,從各自職能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并最終形成調查組意見。此種模式也解決了有關案件移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