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己酥贫纫c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二、考核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guī)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三、績效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四、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fā)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10000元。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5000元。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50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2、防治水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5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2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5、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6、對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fā)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jiān)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8、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9、安監(jiān)部門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經營部門負責獎金的審批發(fā)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