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位;并按招標規(guī)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fā)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一般水運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開標后10天內完成。大型的或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評標、定標工作應在20天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 簽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 簽訂合同的依據(jù)是國家的的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jiān)理合同應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運工程施工監(jiān)理合同范本》,特殊情況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條 簽訂合同時,監(jiān)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交付開戶行出具的履約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保函或保證金金額為監(jiān)理費的5%。
合同簽訂后15天內,項目法人應退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項目法人應在10天內將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全額退還。
第三十五條 大中型或投資額較大的建設項目,招標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而中止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退出投標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拒簽監(jiān)理合同,項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責任單位,可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一年內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
1、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2、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招標,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顧關系,內定對象,致使不具備中標條件的單位中標的;
4、未按國家及交通部規(guī)定的監(jiān)理費取費標準評標、定標的;
5、提供虛假資料,隱瞞真實情況招標投標的;
6、以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7、有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招標投標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的工作人員及評委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