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巖掘進工作面不設火藥箱或炮箱子不完好、放炮員不上鎖易燃易爆品保管、使用違反有關規(guī)定。
(2)支護材料、黃泥、水炮泥不到位加工火藥放炮。
(3)炮眼間距、最小抵抗線、裝藥量不符合規(guī)定。
(4)機車拉運火藥、雷管不掛警示標志、不墊膠皮、車棚不上鎖、超限行駛、不按時返回轉(zhuǎn)運站。
(5)高瓦斯采掘面不使用乳化炸藥。
(6)不同類型的炸藥、雷管混用。
(7)雷管導通室沒有抗靜電設施。
(8)一個工作面用2個放炮器或2把鑰匙。
(9)加工火工品管理人員不按規(guī)定刻管、打號、記賬、導通就發(fā)放雷管,或刻號不清、漏刻、錯刻,雷管不導通。
(10)火工品(雷管、火藥)發(fā)放、使用、返回的賬卡、牌板等數(shù)量不一致,印章有變質(zhì)、損壞或查不清原因。
(11)雷管車入井時不按時運送,任意壓車30mn以上,接車人員不接車、不跟庫。
(12)火工品在運輸途中或保管中被撬、被盜、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