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是運政管理中的重點,也是難點。多年來,各級交通管理部門都在積極探索如何加強和深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以確保運輸安全。這一過程中也總結了一些寶貴的經驗,促進了工作的開展。本文將對在當前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危險貨物的含義、界定及特點
(一)危險貨物的含義
在我們實際工作中接觸到的與“危險貨物”有關的法律名詞有“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晶”、“民用爆炸品”、“城鎮(zhèn)燃氣”、“醫(y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等。有些工作人員對此感覺比較混亂,特別是在《危險化學晶安全管理條例》附則中規(guī)定民用爆炸品、城鎮(zhèn)燃氣、核能物質、放射性物質安全管理不適用這一條例,也使許多工作人員產生疑惑,不清楚如何界定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在國家標準GB6944—9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給出的定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由此可見,危險貨物必須同時具備這樣三個要素:一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二是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huán)境污染;三是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需要特別防護。而《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2005)將危險貨物分為九類。上述一些與危險貨物有關的法律稱謂應該說基本都能對應相關的危險貨物類別。如“民用爆炸品”對應第1類爆炸品,“城鎮(zhèn)燃氣’’對應第2類氣體。由此可以說“危險貨物”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都比較寬泛的法律概念,涵蓋了我們日常所接觸的其他一些與“危險貨物”稱謂有關的法律名詞所特指的內容。
(二)危險貨物的界定
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危險貨物的范圍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及我們的工作經驗,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界定:
1,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2005)的。
2.列入《劇毒化學晶目錄》的。需要注意的是這一目錄與《危險貨物品名表》基本重復,只是分類標準不同,且僅對具有劇毒的化學品進行了收錄。而未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衛(wèi)生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確定并公布。如上述八部委近年來頒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補充和修正表》。
3.國家法規(guī)有特殊要求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醫(y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y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使用有明顯醫(y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y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和衛(wèi)生要求”。同時,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及高溫熔融金屬(如鐵水)的道路運輸也應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4.上述三種情況之外的,則按《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2004)的規(guī)定,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值得注意的是,危險貨物的鑒定單位要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指定。在《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的第6條關于托運責任中的第3款要求,“托運未列入GBl2268的危險貨物時,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貨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危險貨物鑒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