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一)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二)客運出租汽車、校車、單位客車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
?。ㄈ┏鞘泄部瓦\車輛不按規(guī)定進站的;
?。ㄋ模氖鲁青l(xiāng)間客運的車輛不按指定線路行駛或者停車上下客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一)轉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非牽引車牽引貨運用途的拖斗的;
?。ㄈ┤珤焱隙奋?、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ㄋ模┹喪綄S脵C械車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
?。ㄎ澹┻`反讓行規(guī)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時,不按規(guī)定將機動車移至導流線或者就近駛離高架道路的;
?。ㄆ撸┯^光游覽車輛不按指定的觀光游覽線路行駛或者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有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有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營運,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發(fā)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未進行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銷售非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駕駛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機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或機具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車輛上安裝或者使用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其非法裝置,予以收繳,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屬于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的,處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橫跨道路設置管線、公益宣傳牌(欄)、橫幅等設施,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設置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道路作業(yè)單位或者作業(yè)人員在道路上作業(yè)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未建立、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者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違反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駕駛燃油助動車、正三輪摩托車、營運人力三輪車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可以扣留車輛,依照后款規(guī)定處理外,對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guī)定被扣留的車輛,由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收購、置換或者托運回原籍。托運的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承擔。原本市有關部門核發(fā)牌證的,由原發(fā)證部門依法注銷牌證。逾期不接受收購、置換或者托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第四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涉及數(shù)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shù)。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逗贾菔惺袇^(qū)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