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guī)定”。
二、將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本規(guī)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規(guī)定的負同等責任以上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 故?!?br />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所屬的駕駛?cè)思捌鋫€人所有的機動車納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機動車和駕駛?cè)?,由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指標控制由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單位承擔?!?br />
四、在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單位根據(jù)區(qū)、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機動車、機動車駕駛?cè)酥薪榉諜C構是交通安全的責任單位,依法開展業(yè)務,協(xié)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機動車駕駛?cè)酥薪榉諜C構應當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guī)定的條件和布局要求?!?br />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對不按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zhí)行的單位,由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br />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被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罰款;
(二)本單位交通違法行為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過一個指標處200元罰款;
(三)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一起,處500元罰款;
(四)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并致人死亡或肇事后逃逸的,每超一起,處1000元罰款。
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單位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九、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刪除。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幫助各單位搞好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工作。
各區(qū)縣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整改意見;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交通民警必須秉公、廉政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br />
十一、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的“交通違章”修改為“交通違法行為”。
十二、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修改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十三、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有關條款序號和文字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