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時對重特大交通事故進行評析和研判,健全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專家咨詢制度,定期向?qū)<彝▓笥嘘P交通安全隱患,積極采納專家意見和建議;
(四)對相關部門協(xié)同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開展危險路段治理工作提出針對措施和工作建議。
(五)提出分解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控制指標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下達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控制考核指標,由市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分解下達至各區(qū)(縣)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總量控制。
第六條 市級危險道路治理目標,由市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下達至區(qū)(縣)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
區(qū)(縣)級危險道路治理目標,由區(qū)(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商區(qū)(縣)公安分局確定,下達至鎮(zhèn)、街道等政府機構。
第七條 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目標管理實行市、區(qū)(縣)兩級考核制度。
市級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考核指標由市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布目標時確定;區(qū)(縣)級控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考核指標由區(qū)(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布目標時確定;
第八條 治理危險道路目標管理實行市、區(qū)(縣)兩級考核制度。
凡被確定為市級治理的危險道路,道路交通死亡人數(shù)較治理前下降50%以上、交通安全隱患消除率達到50%以上的,為基本達標;治理前下降70%以上、交通安全隱患消除率達到70%以上的,為達標;
區(qū)(縣級)危險路段治理目標由各區(qū)(縣)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商定,并報市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導、協(xié)調(diào)、督促各區(qū)(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工作。并應當對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危險路段治理工作開展年度評估、考核,對措施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