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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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毀壞、遮蓋場站設施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場站的所有權人擅自改變公共汽車場站使用性質或者將未納入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的場站作為公共汽車場站使用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未取得線路經營權從事公共汽車線路營運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將線路經營權發(fā)包、擅自轉讓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按照核定的番號、線路、站點、班次、時間、車型組織營運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場站管理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撤換公共汽車站牌或者標明、張貼有關服務信息資料的;(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組織疏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的營運車輛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或者服務設施設置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交通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依法應當由公安、規(guī)劃、建設、國土、城管、物價、工商等部門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交通部門、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經營權證》,或者簽署同意意見的;
(二)對受理的申請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決定,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不書面告知理由的;
(三)對應當實行招標或者拍賣的事項,不實行招標或者拍賣的;
(四)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發(fā)布公告的;
(五)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對投訴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作出處理答復的;
(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