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執(zhí)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并逐步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勘察、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fā)包書;
(二)依法批準的建設規(guī)劃;
(三)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所需的其他基礎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fā)包書的要求和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
(三)勘察、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要求;
(四)經(jīng)濟合理,計算準確,表述清楚,圖紙清晰;
(五)有關勘察、設計責任人員簽字齊全;
(六)按照規(guī)定加蓋印章。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jīng)審查或者經(jīng)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三十條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jiān)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未經(jīng)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進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jīng)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設計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勘察、設計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xiàn)的設計問題,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重大和復雜工程應當簽訂現(xiàn)場技術服務合同,派駐現(xiàn)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并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fā)布,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工程項目設計,均應當編制建設標準設計圖集,并積極推廣應用。建設標準設計圖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由勘察、設計單位享有??辈臁⒃O計文件除依據(jù)合同用于約定的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者重復使用。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凡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文件,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涂改。
重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付當?shù)貦n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三十七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制度,設立信用檔案,記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并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