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期間遭惡犬襲擊致死、加班用餐時猝死、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傷害、提前一小時上班路上出車禍……這些算不算是工傷?不久前,“山西一教師加班用餐時猝死不被認定工傷”的事情再次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認定工傷,到底難在哪里?
對此,正義網記者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表示,當前工傷認定的規(guī)則不夠細致,相較于“補丁式”的立法完善,當務之急是要更加明確工傷的認定標準,特別是用工形式日趨靈活化的新經濟業(yè)態(tài)中,工傷認定規(guī)則也應同步完善,不斷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一波三折的工傷認定
段曉康生前是山西省稷山縣的一名教師。2017年1月,正放寒假的他接到學校通知,需到學校加班進行檔案入冊造表工作,因學校沒有食堂,校方統(tǒng)一安排加班教師在校外的一家飯店吃午飯。吃飯時,段曉康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段曉康死亡后,其家屬向稷山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1月26日,稷山縣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經調查核實,段曉康突發(fā)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縣人社局的說法,段曉康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屬于工傷。對人社局的決定不服,段曉康家屬訴至法院。
事件的后續(xù)發(fā)展并不順利。在兩級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重新認定的情況下,稷山縣人社局先后四次以同樣的理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媒體的關注,使得段曉康的工傷認定有了結果。8月9日,稷山縣人社局對段曉康加班時在外用餐期間因病死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對于改變工傷認定的原因,該局相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廣泛咨詢法律專家和律師的意見后,認為在該起案子的認定上,“結點上有偏差,適用法律不太寬泛。”
這種經過多次輾轉才成功認定工傷的,并非個案。2017年3月29日晚,張某在值夜班去往衛(wèi)生間的路上遭遇性侵,雖然性侵者因其竭力反抗而未遂,但張某因此患上了抑郁癥。公司為張某向長沙市人社局申請工傷,人社局認定不屬于工傷,隨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4月12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不服一審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此后,長沙市人社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并明確了張某的工傷等級。
2016年5月,醫(yī)院職工蔣玉玲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腦死亡后家屬堅持治療,數天后她心肺死亡。福建省南平市人社局認為蔣玉玲發(fā)病后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對認定結果不服,蔣玉玲家屬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南平人社局的《不予認定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判決生效后,人社局申請再審,被南平市中院駁回。在未提供新證據的情況下,南平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決定書》。蔣玉玲家屬再次訴至法院。2018年7月,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撤銷《不予認定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認定。
工傷還是非工傷誰說了算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提到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等。同時,該條例也規(guī)定了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工傷認定主要考慮‘三工’,即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北本┦兄秀y律師事務所律師寇英杰表示,工作時間并不僅是八小時工作制以內的時間,還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以及因工出差期間等。此外,在工傷認定中,工作地點也不局限于辦公環(huán)境,在單位組織的拓展活動中受傷、甚至是被領導安排外出的途中崴腳等都可能屬于工傷。
“只要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原因有關,根據工傷認定的因果關系,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蔽髂险ù髮W經濟法學院教授李雄概括說。
員工遭遇事故傷害后,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依據相關規(guī)定,員工的所在單位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公開報道的情況看,在涉工傷認定的案件中,法院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認定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xié)中分析說,法院主要是從主體、職權、內容和程序四個方面對人社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予以審查,審查后如認定它們在上述方面存在合法性瑕疵的,可以作出撤銷判決,并責令人社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這并不必然指向人社部門存在實體內容違法,也可能是因為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存在超出法定期限、沒有聽取陳述申辯、沒有充分說明理由、形式不合法等程序問題?!背蓞f(xié)中表示,撤銷主要是因程序違法的,人社部門可以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行政決定。不過,撤銷判決是因實體內容違法的,比如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越權限的,人社部門一般不能基于同樣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同樣的行政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人社部門再次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必須是基于補充調查之后的事實和理由。
法院與人社部門對工傷認定不一致時,很可能會陷入“不予工傷認定——撤銷重做——不予工傷認定——撤銷重做”的循環(huán)?!斑@涉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關系問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恪守各自的職責權限,相互尊重,依法行使權力?!?/p>
工傷認定標準亟待明確
2003年4月,《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公布。2010年12月,國務院對該條例進行修訂,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調整,但是對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規(guī)定。為更好地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將“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等四種情形,認定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應為工傷。
“從總體情況看,對工傷的認定正在不斷規(guī)范,但從目前的情況看還存在模糊地帶,有些基本問題沒有明確,就會導致認定標準不統(tǒng)一,這是造成認定分歧的主要原因。”李雄說,當務之急不是進行“補丁式”的立法,而是要盡快梳理分歧產生的原因,把工傷認定抽象到認定標準和尺度都相對統(tǒng)一的層面。不僅理論上要有支撐,實踐中也要加強解釋性,要通過每一個個案傳達工傷認定的標準、理念,向社會釋放明確的信號。同時,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xié)調統(tǒng)一工傷認定工作。
“現(xiàn)在認定工傷主要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和各地人社局、法院出臺的一些地方性的意見、辦法、通知,立法層級不高,而且關于員工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的法律法規(guī)非常少,專業(yè)人士都感覺到混亂和難以掌握,希望未來立法能夠更加健全、細致?!笨苡⒔苎a充說。
伴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勞動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現(xiàn)靈活化、碎片化的特點??苡⒔鼙硎?對于工作地點的理解,將不再拘泥于單位固定的辦公場所,很多員工是在家辦公或在咖啡館辦公,發(fā)生了事故或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如何與員工的非工作行為區(qū)分都將是難題,相關法律應該與時俱進,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從傳統(tǒng)角度看,工傷認定是堅持以勞動關系為前置,要對新形式下的用工關系進行認定非常復雜,相關部門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崩钚郾硎?這涉及到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問題,應該從社會保障的基本理念出發(fā),未來要探索不依托于勞動關系的參保新形式,不斷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督促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提高工傷保險的參保率。
工傷保險能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對企業(yè)和勞動者實行最大程度的權益保障。受訪專家指出,由于存在一些認識的問題,有個別地區(qū)的人社部門考量因素更多,可能對工傷的認定會比較嚴格。對工傷認定堅持過緊的原則,可能會把原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排除在工傷保險“大門”之外,因此還要妥當把握工傷認定的尺度。
同時,受訪專家提出,勞務用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用工以及學生實習等,都是不認定工傷的,事故發(fā)生后,單位的負擔會很大,建議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