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張女士經過招聘進入上海某涂料公司的車間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的勞動合同。張女士的工作崗位位于車間的三樓。
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單位安排加班,張女士所在的三樓車間在生產過程中突然失火,由于產品都是易燃物,火勢馬上蔓延開來。張女士和其他工友四處逃散,其中張女士從三樓的窗口跳下,張女士落地后摔傷,造成顱內多發(fā)骨折,上下頜骨、顴弓、雙側顳骨、蝶骨骨折,面部多發(fā)骨折,指骨骨折(左手食指),多處軟組織挫傷。
事發(fā)后,單位未為張女士向所在區(qū)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申報,無奈張女士自己向區(qū)人社局提起了工傷認定申請。經人社局的認定,張女士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工傷。
單位不服,向所在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qū)人社局認定張女士受到事故傷害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單位著火為了自救受傷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海某涂料公司認為:張女士的事故傷害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沒有異議,但在公司車間著火后,其他員工均走樓梯往外逃生,而張女士沒有選擇正確的方式逃生,擅自從窗戶往外跳,給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故不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
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張女士因避險受到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傷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女士受到意外傷害是其因工作環(huán)境受到不可預知的風險(意外失火),基于求生的本能做出的避險行為而受到傷害,因此該意外傷害的發(fā)生與工作存在關聯(lián)性,所以也符合“工作原因”這一要件。
張女士認為:同意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意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故駁回上海某涂料公司所提出的訴訟請求。
□唐毅律師點評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張女士是否構成工傷,應從其是否符合上述“三工”規(guī)定進行判斷。
首先,張女士在失火發(fā)生時正公司上班,符合“工作時間”這一要件。其次,張女士在公司從事涂料生產工作,事發(fā)時處于公司的工作場所內,符合“工作場所”這一要件。
第三,對于“工作原因”的界定是本案爭議的焦點?!豆kU條例》中雖對“工作原因”未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工作原因”應理解為勞動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失火時,員工可以有多種方式進行逃生,有的方式風險較小,有的方式風險較大。張女士選擇跳樓逃生這一行為可能是風險較大的,但仍是屬于合理的方式。即便公司認為張女士逃生方式不當,由于張女士的行為不屬于自殘、自殺行為,其受到的傷害仍應認定為工傷。
保障勞動者的工作環(huán)境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張女士受到的事故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張女士受傷符合“工作原因”這一要件。張女士的受傷符合該法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