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某為某公司保安。2015年3月7日,徐某當班的一天晚上,一輛車打算進入該公司停車,徐某予以拒絕,司機蠻橫無理,將徐某毆打致重傷。
事后經(jīng)公安部門調(diào)解,徐某從侵害人處獲得了部分民事賠償。但事故給徐某造成一筆巨大的醫(yī)療費用,且影響了他的正常工作。但是單位既沒有給徐某繳納工傷保險,又不愿承擔任何責任。徐某迫于無奈向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將該事故認定為工傷。
◎ 律師說法:
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為,本案中,焦點在于徐某在獲得了民事賠償后是否還有主張其工傷認定的權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其實,在這幾種情形下發(fā)生的工傷,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為,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案例中,徐某獲得的賠償是其主張的民事權利,可從本質(zhì)上不影響其繼續(xù)要求主張工傷認定的權利;前者所維護的是徐某作為一般公民的權利,后者所維護的是其作為一名勞動者的權利,兩者不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