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化工廠技術員趙某,前不久被派往外省一家化工廠學習。在此期間,趙某就住宿在化工廠安排的宿舍里。一日,趙某在宿舍休息,下地走動時,不慎將室友未按規(guī)定而隨手擺放在地上的一壺開水碰倒,開水將趙某的雙腳燙傷。受傷后的趙某只好返回家鄉(xiāng)醫(yī)院治療。他讓家人向工廠要求申報工傷,好支付相關醫(yī)療及看護等待遇??紤]到趙某受傷是發(fā)生在外出培訓的宿舍里,廠里認為這不屬于工作原因受傷,因此拒絕為趙某申報工傷。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職工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不得認定為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這里沒有把職工外培受傷,列在不得認定為工傷范圍之內(nèi)。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照上述規(guī)定,趙某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