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是如東縣某針織制衣廠職工。2015年9月1日,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9月10日,廠方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核材料和調查取證,9月23日,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同時,死者的親屬將獲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約63萬元,他年僅7歲的兒子和年邁的母親將享受規(guī)定年限內合計1300元/月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不久前,縣人社局舉辦人社協(xié)管員業(yè)務培訓班,相關人員以此案為例,詳解“工傷職工該如何維權”。
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jù)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述案例中,公安交巡警部門認定王進是這起事故中非過錯方,因此他應視同工傷,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提前下班,在合理期限內在途中遭遇車禍也可算作工傷。提前下班問題可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予以處理,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若要申報工傷,應當提供公安交巡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jù)。
若有關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書,并不能就此斷定不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的其他證據(jù),及時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是雙方負同等責任、或本人負次要責任,就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判決書作為申報工傷的依據(jù),到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