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職工辦理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南方日報訊 (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王清)阿偉因交通事故受傷,龍門縣人社局認定該次事故為工傷,阿偉遂要求其就職的公司負責工傷賠償,但公司以其入職時簽訂了放棄購買社保的聲明為由,拒絕對其進行工傷賠償并訴至法院。日前,龍門縣法院永漢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阿偉各項損失。
員工書面要求單位不用購買社保
阿偉于2013年9月入職龍門永漢某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但阿偉入職后,公司一直沒有為阿偉辦理社會保險。2014年1月7日19時05分,阿偉因交通事故受傷,送至醫(yī)院治療,住院7天花去醫(yī)療費21845.58元。2014年4月14日,龍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阿偉此次受到的人身傷害為工傷,按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2014年10月16日,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阿偉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玖級。2015年1月19日,龍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須一次性支付阿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共計約91790元。
然而,公司方對這一仲裁結果并不服,2015年2月2日,公司方向龍門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書》,判決不需支付上述賠償項目。原因就在于,公司當初并未為阿偉購買社保,是阿偉書面要求公司不用為其購買社保,且阿偉已參加農(nóng)村醫(yī)保,不能雙重參保。
購買社保是單位義務不能免責
日前,這一勞動糾紛案件在龍門縣法院永漢法庭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阿偉在工作期間受傷,經(jīng)龍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且社會保險與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的性質、目的不同,兩者之間不是矛盾的關系。
綜上,龍門縣法院永漢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須支付阿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yè)補助金、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鑒定費等共計約91790元。宣判后,公司方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現(xiàn)已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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