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系蒙陰縣某公司技術(shù)操作員,2015年1月30日下午5點30分下班時,同事李某被公司安排加班,李某要求顧某留下來幫著一塊完成加班任務。顧某難以推托,同意留下與李某一起加班。在操作機器的過程中,由于李某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導致顧某的右手被擠傷。顧某要求公司報銷醫(yī)療費及支付工傷待遇時遭拒絕。公司稱,顧某加班并非公司安排,其受傷也是由于李某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致,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費用。顧某于是到當?shù)貏趧又俨貌块T咨詢:幫同事加班受傷,是否能按工傷處理?
勞動仲裁部門答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是職工所受的人身傷害和工作有關(guān)。顧某受傷不是在其本職工作時間之內(nèi),而是在下班之后。顧某提供幫助的事雖然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但不是公司安排顧某本人的工作,而是公司安排給李某的加班任務。顧某是在為李某提供幫助的情況下受傷的,而且造成顧某受傷的原因是李某的違章操作,李某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顧某的傷害不能按工傷待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