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問,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算不算工傷?相信絕大多數(shù)市民都會馬上回答“算”??扇绻@位職工駕駛的是“無牌無證”的摩托車呢?這時,也許有些市民就會說“那應該不算”。再補充一個條件,雖然這位職工“無牌無證”駕駛,但在交通事故中卻被交警認定為“無責任”,那算不算?相信這時候絕大多數(shù)市民都答不上來了。
2014年1月,湘潭縣51歲的女工陳亞軍,在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盡管被交警認定“無責任”,家屬、律師都認為應該認定為“工傷”,但湘潭縣人社局卻因其無牌無證駕駛兩度不予認定為“工傷”。
事隔一年多,如今此事仍未塵埃落定。
女工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家屬認為是工傷
2014年1月22日凌晨,湘潭縣旺潤玻璃廠51歲的女工陳亞軍,在駕駛女式摩托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無牌無證的長安牌小型客車撞上,后被卷入車底拖行70余米,陳亞軍當場身亡。
事發(fā)后,悲痛萬分的兒子張凱認為母親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被認定為“工傷”是理所應當?shù)摹?/p>
“我媽如果不是因為上晚班根本不會出去,出車禍完全是因為工作。”25歲的張凱告訴我們,他的父親在2007年因意外過世,此后母子兩人相依為命,在出事前母親還曾開心地和鄰居談到過公司為她買了工傷保險的事。
隨著交警事故責任認定陳亞軍“無責任”,且無牌無證的肇事司機史正泉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張凱更加堅定地認為,母親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應當算工傷。
因無牌無證駕駛 縣人社局兩度不予認定為工傷
不料,此后事態(tài)急轉直下,陳亞軍生前工作單位告知,因陳亞軍在交通事故中駕駛摩托車屬于“無牌無證”,縣人社局認為不能算“工傷”。
張凱說,2014年3月1日,縣人社局正式受理了他為母親陳亞軍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但2014年9月2日縣人社局卻下達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無奈之下,張凱向潭州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潭州律師事務所許健林律師告訴我們,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法》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予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陳亞軍顯然與這三種情形不符。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規(guī)定,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我們剛接到案子時一看心里就有底了,這明顯屬于‘工傷’!”許律師說。
隨后,許健林、尹智高律師作為張凱等親屬的委托律師,因為不服湘潭縣人社局對陳亞軍的“工傷行政認定”,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2015年1月7日,湘潭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因縣人社局在3月1日受理工傷認定申請,9月2日才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明顯超過了60日的法定期限,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判決“撤銷湘潭縣人社局9月2日下達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限定縣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而湘潭縣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縣人社局作出此次認定有據(jù)可依。《省人社廳湘人社函〔2013〕193號》文件明文規(guī)定,“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駛機動車均是具有主觀故意的嚴重違法行為。這種主觀故意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僅危害了自身生命財產(chǎn)安全,還威脅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大,不宜在工傷認定中予以鼓勵和支持。因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因工傷亡。”
該負責人表示,職工上下班途中駕駛機動車遭遇車禍傷亡,要被認定為工傷有三個基本要素缺一不可——“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責任”、“有牌有證”。
對于縣人社局第一次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序違法”的問題,他表示實屬無奈,因為陳亞軍的家屬遞交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不齊,其家屬直至2014年7月才將資料補齊。
2015年3月11日,縣人社局再度出具了陳亞軍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而且除了日期不同內容并無變更。
律師:地方性政策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 不得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縣人社局兩度認定陳亞軍車禍身亡不是工傷的依據(jù),引用了《國家人社部辦公廳人社廳發(fā)〔2010〕115號》(簡稱115文件)及《省人社廳湘人社函〔2013〕193號》(簡稱193文件)等政策文件。
然而,許律師認為,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都有法律效力,國家頒布《工傷保險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地方性政策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因此國家人社部辦公廳人社廳出具的115文件如與《工傷保險法》有沖突,應以《工傷保險法》為準。更何況115文件中原文也表述“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
而省人社廳出具的193文件是回復地方的一封復函,從法律效力上來說根本就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更加不能與國家頒布的《工傷保險法》相沖突。
“所以我們認為,縣人社局應當認定陳亞軍為工傷!”許律師說,縣人社局在被法院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居然出具了一份幾乎一模一樣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這種行政行為更是有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5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
那么,湘潭縣人社局為何會在縣人民法院判決后,依舊做出一模一樣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呢?3月19日,我們來到了湘潭縣人社局采訪。
縣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第二次出具同樣內容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因為在重新調查核實后事實并無更改,所引用的政策法規(guī)也無變更,因此只能出具同樣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該負責人表示,縣人社局認真執(zhí)行上級有關文件政策規(guī)定,如果律師對115、193文件法律效力有疑義,仍可以依法依程序提出申訴。
目前,陳亞軍家屬及其律師仍對縣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難以接受,打算走行政復議的途徑討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