訚勇是佛山市崇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模具工,2011年3月8日晚上,他加班到21時30分。當晚21時35分左右,他下班后,與同事一起步行去外面吃消夜,路上被一輛摩托車撞傷。經(jīng)交警認定,他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后,南海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他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崇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南海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2月,南海區(qū)政府撤銷了南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訚勇不服,最終他選擇到法院起訴。2012年中,禪城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南海區(qū)政府的決定。
說案:禪城法院審理認為,涉事公司食堂一般會為加班員工提供夜宵,但案發(fā)當天,該食堂未提供夜宵。訚勇是模具工,當天加班進行了3小時的體力勞動,在公司未提供夜宵的情況下,其視自己身體的需要,下班后步行外出吃夜宵符合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合理路線、完成準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進行日常生活習慣或合理需要的事項等過程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行政合理性原則。本案,南海人社局認為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無不妥,不屬于對“上下班途中”的范圍無限擴大。因此,訚勇受傷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