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順路將電動車給兒子騎,自己步行回家,后被撞成植物人,算不算工傷?在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其已改變交通方式、超過正常在途時間,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不服工傷認定案件,判決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勞動部門認定屬工傷,用人單位不服
連云港市灌南縣女職工李華(化名)是某木業(yè)公司的涂膠工,其下班回家路線剛好經(jīng)過兒子就讀的學校。
2012年10月10日下午,李華騎電動車下班回家,行至兒子學校時,將電動車留給兒子,自己步行回家。不料此后被一輛汽車撞傷,目前呈植物人狀態(tài)。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華無責任。后經(jīng)李華家屬申請,勞動部門將李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而某木業(yè)公司認為,李華下班途中改變了交通工具,且事故發(fā)生時間距李華下班時間已有40分鐘,遠遠超過其正常在途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
法院:回家線路合理,工傷認定沒問題
近日,灌南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某木業(yè)公司對上下班交通方式未作要求的,職工李華便可自主選擇上下班的交通方式,也可以中途改變交通方式,其改變交通方式前后的全部行程時間,均為上下班的在途時間,交通方式的改變造成在途時間的延長的,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
李華在下班回家的必經(jīng)之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并未改變回家路線。其雖改變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風險,在途時間亦在合理行程范圍內,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灌南法院依法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交通工具方式改變
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江蘇云臺山律師事務所的陳家港律師認為,李華的遭遇完全符合規(guī)定中的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即: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李華在下班途中給兒子送車是日常生活所需,而且順路。”陳家港說。
陳家港認為,職工可以走著上班,同樣可以跑著上班,可以乘車也可以騎車,交通工具與交通方式的改變與工傷認定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