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住小區(qū)外的公路每到上下班(學)時間便交通擁堵,交通管理部門為解決人手不足問題,向社會公開招募一批志愿者參與維持秩序。我經(jīng)申請并通過考核后成為一名志愿者。
3個月前,我在協(xié)助交警引導、疏通過往行人及車輛時,被一輛貨車內(nèi)散落的雜物砸傷,不但花費了兩萬余元醫(yī)療費用,還落下10級傷殘。請問:我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讀者 孔玫
孔玫讀者:
很遺憾,你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盡管你是在協(xié)助交警維持秩序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因“公”受傷,可這并不等于你便有權獲得工傷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限于上述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可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時屬于義務勞動,與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并未形成具有履職期限、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服從與被服從等權利義務性質的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說你因不具有上述身份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但這并不等于你只能自認倒霉,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一方面,《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你可以直接向造成你人身損害的貨車所有人主張賠償;另一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即如果貨車所有人沒有賠償能力,你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務的組織者——交通管理部門適當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