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年10月份,我上班時因工受傷,勞動局給我進行了工傷認定。由于受傷,我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賠償,這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是我遞交申請已經(jīng)有一段時間了,勞動部門卻遲遲沒有組織鑒定,原因是用人單位不配合,讓我找單位。我想問一下,是不是用人單位不配合做鑒定,就不能鑒定了?
甘律師:工人因工受傷后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賠償,則需要對工人受傷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太原市勞動能力鑒定辦事程序》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醫(yī)療檢查和技術(shù)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不配合不同意,不影響勞動能力鑒定的正常進行。因此,為鑒定及時,你應(yīng)該及時同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聯(lián)系,按照鑒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材料,督促鑒定中心盡快安排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