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稱六年前,自己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和單位私下達成協(xié)議,可如今他覺得自己的情況屬于工傷,咨詢現在還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王某原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6年7月,在工作中不幸受傷,造成腿骨骨折,當時公司沒有為其申報工傷,雙方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一次性向王某支付5000元,雙方再無其他爭議。王某得到單位支付的賠償款后回原籍務農,隨著工傷法律知識的不斷普及,王某認識到當時自己的情況,單位應當為其申報工傷,通過法定程序來得到應有的賠償。王某再次來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公司對王某要求置之不理。
值班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具體為,若是單位提申請,是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也可申請。
王某發(fā)生工傷的時間是2006年7月,主張權利的時間是今年2月,遠遠超過了一年認定時效,因此,王某現在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也無法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支持。對此,律師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超過相應時效,權益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