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某是某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jiān)。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張某經(jīng)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了簡短的總結發(fā)言,之后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半左右(聚餐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發(fā)生摔倒。后與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張某離開。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經(jīng)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經(jīng)當?shù)厝吮>终J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其間并無不適。即便是有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拒絕賠償。請問,員工參加公司年會聚餐時摔傷,屬于工傷嗎?
答:當?shù)厝吮>值恼J定并無不妥。張某作為原告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事故發(fā)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
另外,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人保局依據(jù)所取的證據(jù)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公司的認為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但公司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