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來電咨詢:
我們公司的趙某因公出差到福州,入住福州市某賓館,第二天上午賓館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趙某死亡。請問,出差突發(fā)疾病死亡能否算工傷?
師事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為工傷。從上述規(guī)定可知,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須具備兩個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2.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也就是說,職工突發(fā)的疾病是與工作無關的,如果是由于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導致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趙某在出差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視同工傷,應當從上述兩個方面來分析,即趙某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也就是,我們在工傷認定標準中如何掌握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兩個概念。我們不應當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理解為固定的時間和地點。
工作時間,應理解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開展工作的時間。事實上,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者法定的工作時間,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也包括用人單位規(guī)定和臨時安排的時間,以及單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點或者單位違法延長的時間,還應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與工作有關的結束前的整理與交接時間,還包括工間休息時間,人體自然需要時間(如喝水,上廁所等)。
工作場所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區(qū)域,是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qū)域,并不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地點。
出差屬于特殊工作,目的是為了完成公司交給的工作任務,出差人員從跨出家門至回到家中,這期間的所有時間不能自由支配,都由公司來支配。因此在路途中來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見客戶、去工作的路上以及在賓館期間,均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公出差在外死亡,與病故家中不同,出差在外休息不好,吃不好,還要長途奔波,是比較辛苦的。在此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