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非當班期間受傷,公司不承認其為工傷,雙方對簿公堂。近日,這起工傷認定案在歷時一年多后終于塵埃落定。記者昨獲悉,傷者鄒某在縣人社局的幫助下打贏了這起官司。
據(jù)了解,在2010年3月的一天,某化工公司設備主管鄒某,在車間處理閥門漏氣時,因機內大量可燃性氣體外泄爆炸,致使鄒某手、足多處受傷,后經武漢某醫(y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事后,鄒某于2010年12月向陽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受理并調查取證后,認定鄒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后,由于公司沒有為鄒某投保工傷保險,鄒某享受不了工傷待遇。公司老板拒絕工傷認定,并稱,事故當天并未安排鄒某上班,是鄒某自行到車間幫忙處理閥門漏氣,不屬工傷。該公司在2011年4月提起行政復議未得到支持后,又將陽新人社局先后告到陽新人民法院、黃石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經初審、終審后,法院認為,無論公司是否安排鄒某上班,鄒某都應屬于工傷,在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后,該公司卻未能提交任何證明鄒某不是工傷的證據(jù);陽新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最后,法院判決鄒某應從公司獲得工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