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人李東因見義勇為身亡,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認為其行為不屬于工傷,李東家人遂起訴至法院。18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李東應(yīng)視同工傷。據(jù)悉,這一判例在全省尚屬首例。
2008年6月,南陽市一公司職工李東下班后與同事一起游泳,為搶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難。事后,南陽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李東“南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在隨后的工傷認定中,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李東系在私人活動中死亡,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認定其不屬于工傷。李東的家人不服該認定,向南陽市臥龍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臥龍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東舍己救人的壯舉是典型的見義勇為,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xiàn),是當今社會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這種為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而獻身的義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當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明確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作斗爭的行為。而且在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勞動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曾明確規(guī)定“從事?lián)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中傷亡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臥龍區(qū)法院審理后,撤銷了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8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