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與某汽車維修部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沈若違規(guī)程操作造成傷害,一切后果自負。不久前,小沈維修一輛小卡車的固定油泵,在沒有檢查清洗油泵的情況下,就對油泵進行電焊操作,不料電焊飛濺出來的火花,引爆了還存有小部分油料的卡車油罐,并炸傷了小沈。事故后,小沈要求廠方為他申報工傷,可廠方說按勞動合同約定只能由小沈自己承擔后果。那么,勞動合同中的這一約定是否有效呢?
鄭軍軍李進
律師觀點
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工傷的認定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不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是否違反操作規(guī)則,只要是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都應當認定為工傷,自然也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從本案情況來看,小沈應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單位可以根據(jù)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對小沈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