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退休再干等于高干”,在我們身邊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歲或60歲退休之后選擇了繼續(xù)發(fā)揮余熱,返聘于原單位或其他單位,不過,他們一旦工作中發(fā)生意外,能否算“工傷”,該怎樣獲得經濟補償呢?
退休后,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xié)議,屬于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返聘人員一旦發(fā)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