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對此做出解釋: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包括2種情況:一種是定時工作制和正常工作區(qū),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上下班的時間、路途不難把握;另一種是不定時工作制和不定區(qū)工作,如采購員、銷售員,對于他們的“上下班途中”,就要仔細判斷。一般可以考慮上班為從家中到第一工作地點,下班為最后一個工作地點到家中。而對于“途中”的理解,也可分為2種情況:一種是直線路線,即上下班的必定路線;另一種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指的是若愚必定路線戒嚴,或發(fā)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線,也應視為“途中”。
“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