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飛)一位臨時工在工作中手被機器軋傷致殘,老板以他違章操作為由不給其工傷待遇。9月10日,山東省寧津縣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勞動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判決這位臨時工應當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
寧津縣王某經營一家五金廠,因為業(yè)務需要,2003年5月,他招聘了包括劉玉亮在內的8人為其生產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今年3月4日,劉玉亮在上班時受車間主任指派,幫助其他工友搬運成品料,不料工作中右手不慎被機器軋傷致殘,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老板王某認為,劉玉亮受傷是酒后上班、串崗、違章操作所致因此不給其工傷待遇,只同意報銷劉玉亮的醫(yī)藥費1.71萬元。劉玉亮多次與王某協(xié)商未果后訴至寧津縣法院。
山東信義律師事務所李貞榮認為,本案中劉玉亮與王某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劉玉亮受車間主任指派,幫助其他工友搬運成品料,應當說是在從事指定工作。依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除自殺、自殘等故意行為或犯罪造成的傷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qū)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本人存在違章操作等過錯,也應認定為工傷。
信息來源:機電安全總第1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