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稱,他在一家機械加工企業(yè)工作。今年年初,在生產(chǎn)過程中遭遇事故,手臂骨折,隨后被單位送往醫(yī)院治療。住院將近一個月,花費近萬元,出院后,楊先生找到工作單位,申請工傷,但工作單位卻告訴他,楊先生根本就不是他們單位的人,而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人。楊先生這才明白,他當初簽合同時,用人單位不是他現(xiàn)在所在的這家機械加工公司,而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
后來,楊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認楊先生是與他們簽的合同,但卻說派遣公司沒有工傷保險,出了工傷事故應該由用工單位負責。就這樣,楊先生被這兩家單位推來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該如何申請工傷,更別說工傷賠償了。
律師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
由此可以理解為,勞務派遣實際上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再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的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又存在著合同關系。
莊文飛稱,因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應是勞務派遣單位,而非用工單位。楊先生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nèi)出現(xiàn)事故受到傷害,應該可以認定為工傷。如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楊先生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楊先生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來承擔,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