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發(fā) 文 號: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單位: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04-09-24
實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條架空電力線路與樹木等高稈植物之間距離應當符合安全要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等高稈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1—10千伏架空裸導線1.5米2.0米
1—10千伏架空絕緣導線1.0米2.0米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第三十九條發(fā)生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而嚴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有權修剪或砍伐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等高稈植物、開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礙,并于二十四小時內告知有關部門,及時補辦手續(xù)。
第四十條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規(guī)定的樹木等高稈植物,其所有者應當在限定期限內予以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由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費用由其所有者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等高稈植物,由電力設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樹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等高稈植物。
根據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園林部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必須種植樹木的,應當征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嚴禁非法出售、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國土管理部門按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消除障礙,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條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中的電力線路,系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電纜線路和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電線路、電纜線路的總稱。
輸電線路走廊,指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35千伏及以上高壓架空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電纜通道,指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電纜保護區(qū)。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