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不得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不得以節(jié)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溫度。
???????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用戶室內溫度定期抽樣測溫制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
??????? 第三十二條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guī)范標準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于18℃的溫度標準。
???????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第三十三條 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于供熱期前按照下列標準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 (一)實際供熱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3%;
??????? (二)實際供熱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不足1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2%;
??????? (三)實際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不足5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1%;
??????? (四)實際供熱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0.5%。
???????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監(jiān)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
??????? 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后,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
??????? 第三十四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由供熱主管部門在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戶支付:
??????? (一)停熱超過48小時,對用戶不予退賠的;
??????? (二)溫度不達標,對用戶不予退賠的;
??????? (三)棄燒、棄管的;
??????? (四)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
??????? (五)擅自對供熱區(qū)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qū)域的。
??????? 第三十五條 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于接到申請后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
???????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收取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 (一)非分戶供熱用戶;
??????? (二)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之時起10小時內進行現(xiàn)場測溫。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對測溫時間和結果應當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自告知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標準熱費退還用戶。
??????? 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居民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現(xiàn)場免費測量的方式,確定室內溫度。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未達到供熱標準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告知之日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向用戶退還熱費。
??????? 居民室內溫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30%;室溫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室溫低于14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100%。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 退還熱費總額=日標準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 日標準熱費=用戶應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
???????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熱溫度最低標準高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供熱不達標責任追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
??????? 非居民用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 第三十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使用的測溫器具應當為具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標識的測溫器具。
??????? 供熱主管部門現(xiàn)場測量溫度的,應當將測量的時間、地點、用戶名稱、設施狀況、檢測器具編號、檢測人員、在場人員等信息記錄清晰、完整。記錄憑證應為三聯(lián)形式,由供熱主管部門、用戶、供熱單位各自留存。
???????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的供熱服務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設置用戶公開投訴電話,及時查處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 第三十八條 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 (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 (三)安裝熱水循環(huán)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 (四)改變熱用途;
??????? (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 (六)改變供熱采暖方式。
??????? 用戶違反前款規(guī)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第三十九條 用戶未按照規(guī)定交納熱費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用戶盜用供熱系統(tǒng)熱水或者由于室內裝修影響正常檢修和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給供熱單位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的司爐、維修和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 第五章 熱費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lián)產、區(qū)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標準,并協(xié)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jiān)控供熱單位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 熱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熱電聯(lián)產、區(qū)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jié)能建筑的熱價,可以按照優(yōu)質優(yōu)價的原則分別核定。
??????? 調整熱力銷售價格時,應當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成本監(jiān)審,公布熱費價格組成,組織召開定價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 第四十二條 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應當推行熱計量收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 第四十三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guī)定核定。
??????? 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應當實行計量收費。
??????? 第四十四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后,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于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于50%的熱費,剩余熱費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需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一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 第四十五條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fā)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 用戶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供熱單位未向用戶公示《供熱許可證》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熱費,并向供熱主管部門舉報。
??????? 第四十六條 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的用熱。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風險防范機制及供熱突發(fā)事件應急機制,防范供熱風險,保證供熱安全。
??????? 第六章 供熱設施管理
???????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fā)現(xiàn)居民用戶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fā)現(xiàn)非居民用戶采暖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
??????? 第四十九條 城市供熱設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 (二)挖坑、掘土、植樹、打樁;
??????? (三)爆破作業(yè);
??????? (四)堆放垃圾、雜物等;
??????? (五)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共用的供熱管網和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
??????? 第五十一條 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證供熱設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 第五十二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范標準,每年在停熱期內,對供熱設備進行檢修,對供熱設施進行疏通、清洗、除銹以及維修養(yǎng)護,保障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的管理和設施設備維護檢修情況進行檢查。
??????? 第五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yǎng)護、清洗、除銹由產權人負責。
??????? 居民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yǎng)護、清洗、除銹由供熱單位負責,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未計入熱費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費。
??????? 居民用戶應當對其室內供熱設施履行保護義務。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清洗、除銹應當委托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 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為由,拒絕為居民用戶維修、養(yǎng)護室內供熱設施。
???????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yǎng)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供熱工程保修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工程交接協(xié)議書。供熱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尚未解決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保修責任。
??????? 第五十四條 地板輻射采暖方式用戶室內分水器等可見部分供熱設施的維修和養(yǎng)護由供熱單位負責。用戶室內隱蔽工程部分供熱設施維修、養(yǎng)護以及更新由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室內隱蔽工程部分供熱設施損壞給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屬于供熱設施質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 第五十五條 供熱單位檢查、維修供熱設施時,應當事先告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 供熱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上門服務時,應當佩帶統(tǒng)一標志,文明服務。
??????? 第五十六條 城市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允許施工單位后期補辦有關占、挖道審批手續(xù)。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 第五十七條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況緊急條件下,用戶不能及時趕赴搶修現(xiàn)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采取措施入室搶修。搶修后,現(xiàn)場四方負責人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并共同做好用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用戶應當拆除,不得拒絕。用戶未拆除的,由供熱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 (一)未按照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10%至15%的罰款。
???????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責令停止安裝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拆除。
??????? 各類工程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九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未按照供熱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拒不與用戶簽訂合同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熱設施超負荷運行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運行時間少于16小時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
???????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的,或者以節(jié)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溫度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護、養(yǎng)護、清洗、除銹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下列規(guī)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盜用供熱系統(tǒng)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guī)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改正、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對個人處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 第六十二條 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jiān)察部門查處并追究行政責任:
??????? (一)供熱主管部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guī)劃的;
??????? (二)供熱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批準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 (三)供熱主管部門挪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
??????? (四)供熱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 (五)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擅自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建設工程予以驗收備案的;
??????? (六)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 (七)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程檢測供熱計量產品,增加供熱單位負擔的。
??????? 第八章 附 則
???????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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