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
”九、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汽車營運服務狀況組織評議。評議結果應當作為重新審定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十、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未取得線路經營權從事公共汽車線路營運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將線路經營權發(fā)包、擅自轉讓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十一、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按照核定的番號、線路、站點、班次、時間、車型組織營運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十二、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交通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2003年9月19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根據2004年11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