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jiān)督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
罰法》及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
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進行
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程序合法。
第六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
罰活動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 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 共同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發(fā)生管轄爭議
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方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
管轄。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
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執(zhí)法機關。
第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
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處的案件,由
其上級煙草專賣管理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三條 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執(zhí)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按管轄權限及時立案。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
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 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 根據檢舉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處的;
(三) 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繼續(xù)進行調查的;
(四) 其他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 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需要辦理立案手續(xù)的,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
并附相關材料,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對正在發(fā)生的違法活動,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后及時補辦立案手續(xù)。
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zhí)
法人員負責辦理。
第十八條 執(zhí)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統(tǒng)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
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 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 其近新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
定。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
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
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證據以下幾種: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證人證言;
(四) 詢問筆錄;
(五) 視聽資料;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 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
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經
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詢問
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單位協助、配
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的業(yè)務檔案中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
同、發(fā)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yè)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含縣
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對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
將原復印、復制、摘抄、拍照。
從有關單位業(yè)務檔案中取證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
密。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執(zhí)行,且有
當事人或者兩名以上(含兩名)見證人在場。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
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提取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和兩名以
上(含兩名)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
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
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章 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
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 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
定;
(二) 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三)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列外,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 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途徑的期限;
(六)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的宣告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
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筆錄,并收集
必要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檢查
證,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執(zhí)法人員共同決定,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
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聯必須定期提交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核。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
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
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
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
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
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報國家煙草
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
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第六章 聽證程序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及八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
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沒有舉行
聽證,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 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依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
七日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
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聽證會原則上在案發(fā)地舉行。
第四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
隱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條 聽證會的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人數一般為三人以上的單
數,并從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聽證會進行檢查、監(jiān)
督。
第四十七條 聽證會的主持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專賣法制工作或專賣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 非本案的調查人員。
聽證會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μ
?,应当回避 ?br />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的決定適用本規(guī)定第十九
條。
第四十八條 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
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 由調查人員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 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 調查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
(六) 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八) 調查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 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在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主持人、記錄人
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章 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
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
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五十一條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負責復議工作的
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復議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機關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
責:
(一) 審查復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 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 組織審查復議案件;
(四) 擬訂復議決定;
(五) 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復議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
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
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
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 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梢酝V箞?zhí)行
(一)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決停止執(zhí)行的。
(四)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五十七條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
事項:
(一)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 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 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普遍約束力的決
定、命令;
(五) 復議結論;
(六) 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 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由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復議機關的印章。
第五十九條 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出的行
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復議決
定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 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
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起訴訟,又不履行
復議決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又不履
行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
決定必須遵照執(zhí)行,不得拒絕或拖延執(zhí)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對違法物品采取
登記保存、暫停支付、暫扣煙草專賣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