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與調用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學會、志愿者聯合會負責應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訓演練、考核定級、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對應急志愿者服務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協助做好應急志愿者培訓、考核、級別評定等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志愿者參加按規(guī)定的培訓和演練考試合格,評定為初級應急志愿者。
初級應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條件,可評定為中級應急志愿者:參加按規(guī)定的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良好;參與兩次以上較大以下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表現良好;參與除應急救援外其他應急管理工作時間40小時以上,表現良好。
中級應急志愿者符合以下條件,可評定為高級應急志愿者:參加按規(guī)定的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優(yōu)秀;參與兩次以上重大以下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表現優(yōu)秀;參與除應急救援外其他應急管理工作時間40小時以上,表現優(yōu)秀。
第十四條 應急志愿者參與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省政府應急辦商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 各級應急志愿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應急委或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后,授權各級政府應急辦統一調用應急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學會、志愿者聯合會按規(guī)定組織對應急志愿者進行表彰。如省委、省政府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fā)事件處置中有關人員進行表彰的,參照進行專項表彰。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學校特別是設有應急管理專業(yè)的高等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有應急志愿服務經歷且表現突出的學生;鼓勵各單位特別是設有應急管理有關崗位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有應急志愿服務經歷且表現突出者。
第十八條 應急志愿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請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同意后,給予淘汰。
(一)未按規(guī)定參加培訓和演練;
(二)參加培訓和演練,考核成績半年內兩次不及格;
?。ㄈ┪窗匆?guī)定參與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ㄋ模惫芾砉ぷ髦?,不服從統一安排、統一調度;
?。ㄎ澹┻`反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開展應急志愿服務所需適當工作經費通過財政補助、社會捐贈等渠道解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省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及外國人申請加入應急志愿者隊伍的,由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