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的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制止或者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習單位或者向學校、學生提供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因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y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xiàn)場,保全相關證據(jù),并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保險公司。
醫(yī)療機構對受傷害學生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fā)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xiàn)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等情況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立即報告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按照衛(wèi)生部門的要求,依法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fā)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愿協(xié)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調解時可以邀請其他學生家長、法律專家、社區(qū)服務工作人員等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建議、意見。
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的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 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jù)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 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 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 政府應當組織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省財政統(tǒng)籌支付。
當政府舉辦的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大于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時,其差額學校承擔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禁止將校方責任保險費用向學生攤派。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